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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離婚時,爭議最多的問題莫過于孩子撫養權和財產分割。孩子是父母感情的寄托,每個父母都想盡自己最大的努力給予孩子們更多的關愛。那么,法院判決后還可以爭奪孩子的撫養權嗎?手續是怎樣的?變更子女撫養權需要哪些證據?北京雷杰展達律師事務所尹紅志律師解析。
法院判決后還可以爭奪孩子的撫養權嗎?
(資料圖片)
根據我國的有關規定,子女的撫養權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法院判決歸誰撫養就歸誰撫養 ,一般不能改變。但為了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使兒童能夠健康成長。對于一些特殊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若干問題的具體意見》第十六條又作了一些規定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
2、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的;
3、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4、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變更孩子撫養權手續是怎樣的?
1、變更孩子的撫養權的兩種形式。
孩子撫養權的變更,有兩種形式:一是雙方協議變更。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準予,意思是說夫妻之間可以私下協商,然后請求法院予以變更;二是一方以起訴方式要求變更。但是,無論采取哪種變更孩子的撫養權都需要法院的認可。
2、關于變更孩子的撫養權訴訟和審理。
應當注意的是,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雙方對此不能達成協議時,應另行起訴。在新情況下提出的訴訟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的離婚問題和夫妻財產的處理問題,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之時不存在(或已解決)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因此,它不是原離婚案件訴訟程序的繼續,也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錯誤的糾正,所以,應當作為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另外,依據《民訴320點意見》,變更撫養權、監護權的訴訟(變更之訴)管轄為,第10條,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4條,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尹紅志律師補充:
變更子女撫養權需要哪些證據?
1、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或婚姻登記機關的證明;
2、各自撫養子女有利或不利條件的證明:
(1)如對方患有嚴重疾病或傷殘的,需要醫療及醫學鑒定部門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
(2)與對方的鄰居、朋友處請求其出具對方長期不良嗜好的證明,或者請求其出具對方未盡到撫養義務、虐待子女的說明;
(3)如經常變更居住地,可向對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權人了解其簽訂租賃合同的情況;
(4)如因對方拖欠債權人的債務,可向對方的債權人請求其出具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
(5)如果對方經濟困難,不利于繼續撫養孩子的,可到對方的工作單位,請求工作單位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以證明其收入及工作變動情況。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見。
變更孩子的撫養權應當充分考慮雙方經濟能力以及雙方對孩子的生活質量、教育質量、未來發展有沒有保障等方面考慮,還有最重要的應當充分尊重孩子的意見,保障孩子正常生活以及學習,變更撫養權的最終目的就是為了孩子能有一個好的生活和學習環境,為以后的發展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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